11月29日上午,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涉及朱某等24名被告人以及2家被告人为单位的涉嫌犯非法采矿罪案件。
经检察院指控,2016年、2017年、2018年期间,被告人郑某某、朱某等人经事先预谋,联系开采人员,多次至盱眙县天泉湖蔡岗水库西南侧、古城石鼓山(均属禁采区),盗挖凹土共计3000余吨,后联系他人出售给被告单位江苏某催化剂有限公司、盱眙某科技有限公司,上述单位负责人明知该凹土系盗采的情况下,仍予以收购,从中获取非法利益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,多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,在禁采区擅自采矿,情节严重,依法均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现场还有百余人参与旁听庭审,虽然庭审持续时间较长,但旁听人员均认真观看。庭审结束后,旁听人员表示,通过今天的庭审,更加意识到了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性。
由于涉案人数众多,案情较为复杂,法庭将择期宣判。